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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