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