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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