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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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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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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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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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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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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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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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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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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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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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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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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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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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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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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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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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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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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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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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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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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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