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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