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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 : 》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 ,。 : , :。 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 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 : 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 ?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 《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