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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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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襄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国法函(2!002)16—4,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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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规划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隆《中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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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下列新建《、改造?、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户外广告】。、各:类管线工程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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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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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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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 建(—构)筑物是否违【反城:市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 第:四条: 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并依据》下述规定《处理
》。 (一—)属于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 (二)属!。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 (三)属!于拖:欠规费、未》进行验收等程—序性原因形成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欠—费,或,罚款:后,完善手续
】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违反城市规划!建设查处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受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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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区【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明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
【 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管理、消防、】。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当》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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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的?应予以?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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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公安、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工商!、建设?、园林?。、消防、安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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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村民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日常监管!、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 第十条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中】需要验证、调—阅材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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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确定专人—为协调会议组成【人员负责落实—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的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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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和,项目:监管交接机》制
?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 建设项目【验,线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现,场,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移交《手续未办理》监管移?。交手续?的,监管责任由原审批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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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实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后2日内在城市【规划公众《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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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责令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告知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园》林等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拍卖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按审】批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批!准方案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未经规划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 对建—。筑项目、开发小区绿!化不达?标且未进行》处,罚的园?林,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绿!化,。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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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单位对》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施工工地提【供,供水、?供电服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第十《六,条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违反【城市规划的建—筑项目需变更或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违法?建筑处罚《结案告知函规划、】建设、园林、房产】管理等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处理结案《的违:反城:市规划?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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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负有直接责】任的建?设、施工、设计【、项目管理》、监理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计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予以公示》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未改正或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再办《理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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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机关【、监察部门》对在违反城市规划】查处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纵容庇护、徇】私,舞弊、?制止不力使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形—成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襄樊市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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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查处违反】规,划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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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襄阳区张】湾镇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行为—。由襄阳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管理、!处罚市城《市管理?局予以指《。导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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