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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  (二)拆除期限!。;    — (三)拆除方式】。;  《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