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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 》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