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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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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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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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 (二)拆除!期限;
【。 (?三):。拆除方式;》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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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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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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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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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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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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