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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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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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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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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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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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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 (二?。)拆除?期限;
— (三)拆【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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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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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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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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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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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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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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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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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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