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