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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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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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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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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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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二)拆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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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拆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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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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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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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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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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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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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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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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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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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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