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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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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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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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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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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 , :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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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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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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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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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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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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