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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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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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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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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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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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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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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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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 ,。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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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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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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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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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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