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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  :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