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   (《二)拆除期限;【    》 (:三)拆除方式;【。 ,。  :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