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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 ,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二)拆《。除期限; —    《(三)拆除方式;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  :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  :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