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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住宅、?厂,房等  》。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征收!方可以拟订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   (二)—拆除:期限;  —   (《三)拆除方式; 】  :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  :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八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  依法签订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九—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条 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双,方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上住宅》补,偿被征收方可—选择货币补偿、实物!。还房或者另辟—宅基地?进行安?置;具备条》。件的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多层住》宅统一集《中安置?另,辟宅基?地安置?的必须具备》法定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市规划区外在—审批宅基《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用?地,时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适度集中—为原则?。 :。    实》。行实:物还房的具体—。区域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费补偿《费,由被拆除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和住?宅装:饰,装修补偿费构成【     货币】补偿费由《。征收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 , , 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方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实?物还房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和结算差】价     (】一)实物《还房应依据被征【收方家庭常》住人口(以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为?准确属祖居情况且】在本市内无》其它住宅的可以计入!常住人?口予以还房)按人均!建筑面积《33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实物还房属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33平方米的还】。房面积?     被征收!方,。选择的还建房—面积超过《。规定还房面积—的部份由《被征收方按建设的】成,本,价格购?买   》  原住宅面—积,大于规定《还房面积的超过【部份按评估机构【的分户估价结果报告!为依据进行》。抵扣后实行货—币补偿; 》     (—二,)还建房《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 ,  (?三)还建房的建设成!本价、还房期限【及费用等应在拆【除前对被征收方明】示并标注在补偿【安置协?议中 《第十四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多层住【宅的:建设:方式、标准》等,征求被征收方的【意见建设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 》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计算补偿—费由被征收方按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房屋费用《由被征收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 ,    (一)宅】基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征收方负!责、被征收》方协助共《同办理宅基地的【平,整、水、电、路及】重建地的超深—基础由征《收,方负责;《 :    《(二)另《行审批的《。宅基:地,以村委?会或组为单位—统,一安排?宅基地的面积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同一被《征,收方有两处以上宅】。基地被拆除一处他处!宅基:地已达?到规定面积》的不再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六条 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方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误工:。工资 第十七【条 拆除厂房、办公!楼等非住宅建筑物的!(,以下简称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征收方应对—被征收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计算!补偿费对非》住宅应?。在住宅重置》价基础?上增加?适当经营(生—产)补偿    ! , 对:被征收?方批准?的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在土地?征收公告《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按住宅!予以认?定但对实《际用于经营》(生产)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经:营,。。(生产)补偿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一律按住》宅补偿?标准:补偿:     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住宅后确需继续【经营(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另行申《请经营(生》产)用?地   》  经营(》生产)?性非住宅《的装饰装修》补偿支付给投—资人 第十八条 !因拆除经营(生产)!。性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方应当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产权人和【使用人为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产权人;产权—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支—付给使用《人,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过期失效】的不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第十》九条 补偿中认定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以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违法违章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抢,搭建、抢《装修的不予补偿 】   ?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批准期【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其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重置价】、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经营(—生产)补偿》及搬迁、安置、误工!等补偿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方在公告的拆除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由】征收方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征》。。。收方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征收】。。方或者建筑物—使用人在《拆除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物》补偿安置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 襄阳区按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