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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 】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 》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 :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二)土】地出让后 》。。 ?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