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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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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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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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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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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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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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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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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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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 (一)土地出】让前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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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 ? (二)土地—出让后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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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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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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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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