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
?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 (一)土地!出让前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二)土地》出让后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 :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
—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