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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 【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 :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 :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 》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 ,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    》 (一)土地出让前! , , : ,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二)土地出让后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 《 ,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