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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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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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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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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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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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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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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出让前《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二—)土:地出让后
—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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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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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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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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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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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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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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