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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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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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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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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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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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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 (一)《土地出让前
【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二【)土地出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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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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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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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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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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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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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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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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