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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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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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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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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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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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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 ,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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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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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一)土地出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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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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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出让!后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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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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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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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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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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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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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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