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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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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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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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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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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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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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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一)土】地出让前
】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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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 (二)土地!出让后
》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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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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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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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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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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