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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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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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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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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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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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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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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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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一)!土地出让前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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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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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二)】土地:出让后?。。
》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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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 ,。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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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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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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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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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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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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