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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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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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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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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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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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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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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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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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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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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出让前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二)土地出》让后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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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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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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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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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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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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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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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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