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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 《 ?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 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 :。。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 《。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 :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一)土《地出让?前  —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     (—。二)土地《出让后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 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