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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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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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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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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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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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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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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第:七条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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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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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 》 (一)土地出让】前
? :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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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出让后
】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 ,。 :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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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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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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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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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本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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