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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征地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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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征地管理
【 (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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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十四条 拆】迁管理
— (一—)拆迁评估》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评—定房屋的结构、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
(!二)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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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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