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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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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廉租住房、腾退!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有关规》定转:换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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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直?接投资或以配建【方式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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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出资【。通过:市场:收购、回购和长期租!赁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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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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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由以下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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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级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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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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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剩,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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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住《房保障?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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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政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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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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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审计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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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以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的原则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在满足【建筑:日照、通风》、采光、安全等【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建筑强度并同步【做,好相应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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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高层住宅单—套控制面积》可放宽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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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特殊专】业人:才下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放宽:至9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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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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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规模、单套建筑面】积、套型结构—、房屋权属、—租金水平、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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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节水、节材》、集约用地》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房建设整!体水平?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建设严【格执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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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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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部门!应将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规划要求纳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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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具!。体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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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内【拟定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报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项目名《称、地址、总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套【型面积及《比,例、建设标准—、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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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时?发改、住建》、规划、房产—、财政等部门应作】。为联验单位参—加综:。合验收项目通过【综,合验收后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配建:合同约定移交政府】产权登记到房产管】理部门名下按—国有直管房》产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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