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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  — ,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 ?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 (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   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 【 第六?。条 ?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  》  】 第七条 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 ?   】    【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  《。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 :。。  《  】 (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 ,。。。 (五)【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   》。 ,。 (》六,)辞去评委资格 ! ,    》 》 第:八条 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  : ,   】 (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 , 《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   《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  : —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 !    —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