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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专家评委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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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
》。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 : (三)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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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没有》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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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评《委资格?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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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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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评:委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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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
【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有疑】。义的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相关程序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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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举,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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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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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评》。委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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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辞去评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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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评委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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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觉遵】。守招标评标》工作纪律服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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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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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无:故推诿不得委托他】人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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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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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严格保】守,。评标秘密;
】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