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 业务开展
!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凡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
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工程概况、代理事】项、时间、酬金、】。履约期限和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并加?盖,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
】 第十三条 凡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委托招标的其委托!。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组织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
:
!
《(二) 编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三)协助或—代理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
】
(》四)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
: (五) —主持开标会》协,助评委完成评标
】
】。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代理活动《合理编制
—
!
招标》文件履行招》标过程?中有关文件的报备】手续
!。
》 ,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1)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
(2)【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
: ,
(【3)将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 :。
—(4)以恶意—竞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 (5)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招标代理业务【转让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相,关行为
《
!
,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以高于》编制成本的价格出】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对招—标文: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收押金【,开标后投标单【位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押金应当】予,以退还该单位—
—。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和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抵作招标代理】费不得变相将—招,标代理?费转嫁给投标—人
《 :
【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员】不得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得!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过程中因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