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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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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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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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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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l、《书面:。申请;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 3、土地》权属证明; 【
《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 5、房屋权属证书!;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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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