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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 , 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3!、,土地权?属证明;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 5、房屋权属证】书;: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