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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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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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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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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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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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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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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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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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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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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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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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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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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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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3【、土:地权属证明;—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房:屋权属?证书;
!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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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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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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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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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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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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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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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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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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