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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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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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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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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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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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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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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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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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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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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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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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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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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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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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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 l、书》面申请?; 《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3、土—地权属证明;— ,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5、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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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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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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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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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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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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