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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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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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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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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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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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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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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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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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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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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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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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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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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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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权属证明; 】
,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房屋?。权属证书《;,
— ,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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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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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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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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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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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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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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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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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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