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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3:、土地权《属证明;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房屋权属证书【。;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