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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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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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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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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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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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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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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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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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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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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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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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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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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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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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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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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书:面申请;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
: 3、土地权属【证明;?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5、房?屋权属证书; 【 ,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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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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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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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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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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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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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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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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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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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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