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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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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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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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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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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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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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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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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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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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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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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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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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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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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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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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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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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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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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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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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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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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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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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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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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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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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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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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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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