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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 3、土地权属证明!;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房屋权属证书—。;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