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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襄樊政?发[2006—]2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  《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   l、】书面申请;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3、!土地权属证明;【 ,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房屋权属》证书;  !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