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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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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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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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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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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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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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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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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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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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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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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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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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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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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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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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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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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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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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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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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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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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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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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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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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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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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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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权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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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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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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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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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有关的图件—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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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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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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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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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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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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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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