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
?
襄《樊政发[200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建设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村)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其本人!或家庭居住》的低层建筑》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现【有住房的围墙、【大门、楼梯等附属构!筑物或设施
!
?
(》一)独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
【。
《 (二)由村—民转:为居民?后所在区《域,个人:住,房建设?用地仍然是集—体土地(《宅基地)并》且,。按村民政策管理【的居:民; 》
》
(三》)取得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村,民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
《
两【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共同做好【城,市规:划区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另《。行制定
】 ,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要《求不得?妨碍城?市市容和市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电?力、通信等》。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实行分级控制分级】控制区范围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公布一—次
【
一级【控,。制,区市区建成》区、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开发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域
— :。
二》级控制区城乡—结合部?区域以及重要集镇镇!区
】
: 三级控》制区在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控制区之外的区【域 《
— 一级控制区不得!新建:或扩建个人住房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
二【级控制区控制—。个人住房建设—不得零星新建个人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就地扩建、改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 】。
三!级,控制区?可,以申请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用地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范围新建、扩建【、,改建附属构筑物或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
—
第八条《 在一、二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因法定事由要—求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结合城中—村改造均纳入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多户联建】或统:一开发等《形式组?织,建,设多层住宅楼建设方!式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 】
?
》。
对进入小区】。的对象?。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用地条》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在三级控制区内】的村民异地建房或符!合分户条件确需建房!的一律进《入新村规《划,。区进行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再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批准书村民持【批准用地通知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建筑!高度按新村规—划要求控制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00 平《方米
!
对进入新村!的对象的审核—、,审查和公示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个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经批准异地建房的村!民,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和设施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进行个人住房建!设 : :
?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建改造计》划的区域《;
!
(二)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
: , (三)《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妨碍【城市景观的》位置; 《 :
《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城市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堤防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五)因城【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
《 上:述,区域或?位置的个人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房主是居民!的依法组织收购【后拆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房主是—村民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不?同,控,。。制,区内村民异地建房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异地建》房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建—房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个》人住房?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副本【。除不得作《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凭证外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十二条? ,因,。转让:、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它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建设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
l、书【面申请; 》
《
2、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四《邻意见; 【
— 3、土地权属】。证,明,; 《
【 4、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
5!、房屋权《。。属证书?;
—。
》。。 6、属一级控制区!范围内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 ?
—
: 7、其》他有关?的图件
】。 ,。 (二)《个人住房建》设申请由城区、开发!区规划分局》统一受理受理后【单,独或会?同国土资《源分局2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并【在申:请,。对,象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村)委会》和“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向!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经核准】签,章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 , (四)个人住房】建设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五)个人》住,房工程竣《工后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含—附图)?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
(【六)居民个人—建房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 文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利用】买卖、转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
:
? (五《)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核准进?行建设的; —
】 (六《)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第十】六条: 对已审批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给:国土资源、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并继:续加强审批后的监管!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建房者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接受?处,理;继?续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对无理】拒,绝、阻?挠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乡】(镇)以及各县【(市:)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