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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 ?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 第:九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十三条 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 : 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 :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十九条 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 :。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