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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
: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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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 第:九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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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十一条【 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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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十三条? 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
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九条《。 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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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 ,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
: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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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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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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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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