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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 ?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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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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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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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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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
第七条 【。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 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 第九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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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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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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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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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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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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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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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
,。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
,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
》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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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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