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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九!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十一条》 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十三条 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 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 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十九条 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 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 :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