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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关于印发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   ? , 陇南?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实现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陇南市】。内从事取水》、用水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控相结合的制度【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控制取水总》量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市政府成立》陇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务局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拟定全市【的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 (二)贯彻并指】导实施国家的—有关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量的分配《计划取用《水量和节约》用,水制度;《  (四)【负责陇南市工业、农!业,、,生活及服务》业等节水产品、器具!的认证、准入—、推广和普及; !  (五《)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统计上报工【作; ? ,  (?六):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必须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取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取》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 ,。    对不—。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和不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发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 陇!南,市内所有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应当进】行全面普查》和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制定《供水管?网节水改造规划 ! 第八条》 严格?限制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并!按划定的地表水、】地下水开采区、保护!区控制取水》总量 第九】。条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农业粗【。放型用?水鼓励种《植低耗水、高产出的!农经作物 》 第《十,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程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一条 ?凡持有中华人世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的:计划用?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方用水定额标【准在:。年,度审验取水》许可证时一并下达 !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各取水户《必,须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取》用,水计划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浪》费水资源《的实行惩罚性—水,价 第十【三条 取水》。人必须在取水—口安装量水设施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取,水量超过核定年取水!。量的超过部分按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 《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必【须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限期:更换: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 第十五条 推行】灌区节水《管理:改革灌溉管理体制改!造灌:溉,设施和用水技术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率利《用市场?机制:推广发?展工程节水技术和农!业节水技《术 第十【六条 陇南市内全面!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依》靠节水解决工业增】长所:需水量现有企业要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实现节水【器具:更新用水企》业的重复利用—率未达标的不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用:水设:施, : :第十七条《 凡临?。时性用水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取水许可证申!报,临时: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制定和推行—节水型用水》器具的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器具建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的认证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 ,第十九条 陇南市内!。的所有用水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进行》水平衡测试》发,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应,及时整改 —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超计划用《水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算具体计》算按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项目建设、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供水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考!核,供用水单位》节水实施情况;【逐步建立行业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参照—体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普及节水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和监督使全社【会树立起节约水资】源光荣、浪费—水资:源可:耻、破坏水资源犯罪!。。的社会公德 — 第二十五【条, 取水人未按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对他人财产》、生活和《生产造成侵害或【损失的取水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推广【使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 !。  :(一)未按规定【安装取水、用水【计量设施的; ! (二)节水设施】。经检验不合格的; ! ,  (三)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节水!设施的; —  (四)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水表和!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 (五)《不按:期交纳、拖》延交纳或者逾期交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六)供水企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输水损!失的;?  (七)灌】区实行大《水漫灌超灌溉定额用!水严重的;》  (八)未】按规定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未进行污水再生!利用或者未循环使用!的;  (九】)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二,十九条 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  (二)》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的《;,  (四)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规:定改变现《状的 》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