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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