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监 督 —
第!二十八条《 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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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
—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
!。
,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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