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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监 督 》 ?。 《第二十八《。条 中心或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 》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 :    《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九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中,心或分中心》不,得拒绝  !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中心或分中心复】核 ! 第三?十条 职工有权向中!心或:分中心揭发、—检举、?控告单位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中心或分中】心可以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督促:单位依法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财务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