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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缴存?管理 《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 :    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单位申请《报,。告;   !。 (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 《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