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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 : 《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 《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 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  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单位申请—。报告; 》   【(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