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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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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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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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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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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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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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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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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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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 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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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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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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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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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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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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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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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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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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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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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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