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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缴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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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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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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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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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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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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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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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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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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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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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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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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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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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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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申请报告; ! :
(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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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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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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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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