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
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
《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 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
—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 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单位申请报告】;
》
(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
【。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 :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