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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缴存管理 》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一!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 !。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 第十三条 !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 ,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中心或?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五条 单位自开!设住房公积》金专户?次,月起如?遇缴存比例、缴存】。人,数发:生变化应《持相关文件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 ?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或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 , 第?十七: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中心或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    单》。位从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之日起至开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 — 第十八条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有争议的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第十】九条 中心或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 第二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 《 :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单位申请!报告; 】  ? ,(二)?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职工劳动—工资情况表; 】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  (》四):需要提供《或说明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