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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 【  :   ?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银川市代市长 !  2?0,12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销售和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色》彩和文字、字—母等或者《其组合表《示所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导,人,。们行为的标志物 】。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息标志设!置是指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张贴、】设立:、放置、安装公共】信息标志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将其纳入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 :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公安、交《通、旅游、民—。政,、建设?、城管、卫》生、:工商、消防、—园,。林、: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督促?、,指导本系统、本行】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电力、金【融等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银川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和?修订的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第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制作、销售和【设置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制作、销售》和设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 ? 第八?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制作单?位制作各类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的销售单位必【须销售符《合目录标准制—作的公共信息标志 ! 第九《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做到【。安全、便利、规【。范,、准确、《醒目和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文字规范《需要设置中、—英文字说明引导标志!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 : 第十?。。。条 机场、》车站:、学校、办》公楼、停车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娱乐场所、商【场、市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城市道?路、:建筑工地、》。公共厕所等以—及,其他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区域?、设施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附属设施!纳入工程预算并将公!共,信息:标志设置《的,标准化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 《 ,第十一条 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可以: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  鼓励自行制作】公共信息标志采用国!际标准 》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标志》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并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信息:标志设置单位应当】对,其管辖区域内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 》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处罚 — , ,(,一):制作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二)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三?)未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未及—时,修复、?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