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0-2010(2015年版) 建标库

11.2      

11.2.1  本条根据抗震性能要求给出了混凝土最高和最低强度等级的限制。由于混凝土强度对保证构件塑性铰区发挥延性能力具有较重要作用,故对重要性较高的框支梁、框支柱、延性要求相对较高的一级抗震等级的框架梁和框架柱以及受力复杂的梁柱节点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提出了比非抗震情况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国内高强度混凝土的试验研究和工程应用已有很大进展,但因高强度混凝土表现出的明显脆性,以及因侧向变形系数偏小而使箍筋对它的约束效果受到一定削弱,故对地震高烈度区高强度混凝土的应用作了必要的限制。

11.2.2  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变形性能直接影响结构构件在地震力作用下的延性。考虑地震作用的框架梁、框架柱、支撑、剪力墙边缘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HRB500牌号热轧带肋钢筋;箍筋宜选用HRB400、HRB335、HPB300、HRB500牌号热轧钢筋。对抗震延性有较高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如框架梁、框架柱、斜撑等)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中牌号为HRB400E、  HRB500E、HRB335E、  HRBF400E、  HRBF500E的钢筋。这些带“E”的钢筋牌号钢筋的强屈比、屈强比和极限应变(延伸率)均符合本规范第11.2.3条的要求;这些钢筋的强度指标及弹性模量的取值与不带“E”的同牌号热轧带肋钢筋相同,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11.2.3  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各类框架构件(包括斜撑构件),要求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即实测最大强度值)与受拉屈服强度的比值(强屈比)不小于1.25,目的是使结构某部位出现较大塑性变形或塑性铰后,钢筋在大变形条件下具有必要的强度潜力,保证构件的基本抗震承载力;要求钢筋受拉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受拉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屈强比)不应大于1.3,主要是为了保证“强柱弱梁”、“强剪弱弯”设计要求的效果不致因钢筋屈服强度离散性过大而受到干扰;钢筋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主要为了保证在抗震大变形条件下,钢筋具有足够的塑性变形能力。

    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中牌号带“E”的钢筋符合本条要求。其余钢筋牌号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应经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