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0-2010(2015年版) 建标库

8  构造规定

8.1  伸缩缝

8.1.1  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可按表8.1.1确定。

    注:1装配整体式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装配式结构与现浇式结构之间的数值;

        2框架-剪力墙结构或框架-核心筒结构房屋的伸缩缝间距,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取表中框架结构与剪力墙结构之间的数值;

        3当屋面无保温或隔热措施时,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的伸缩缝间距宜按表中露天栏的数值取用;

        4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的局部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8.1.2  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8.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宜适当减小:

    1  柱高(从基础顶面算起)低于8m的排架结构;

    2  屋面无保温、隔热措施的排架结构;

    3  位于气候干燥地区、夏季炎热且暴雨频繁地区的结构或经常处于高温作用下的结构;

    4  采用滑模类工艺施工的各类墙体结构;

    5  混凝土材料收缩较大,施工期外露时间较长的结构。

8.1.3  如有充分依据,对下列情况本规范表8.1.1中的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大:

    1  采取减小混凝土收缩或温度变化的措施;

    2  采用专门的预加应力或增配构造钢筋的措施;

    3  采用低收缩混凝土材料,采取跳仓浇筑、后浇带、控制缝等施工方法,并加强施工养护。

    当伸缩缝间距增大较多时,尚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影响。

8.1.4  当设置伸缩缝时,框架、排架结构的双柱基础可不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