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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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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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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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3 :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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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7.:3 :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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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
— 3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 4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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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