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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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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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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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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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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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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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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
《。
3.7.3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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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
—3 :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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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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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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