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3.7【 ,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 ? , ?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 : 3.7.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   【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   —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 , ?    《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 3.7.】3 :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 ,     3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 ,   ?4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   ? : , ?    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