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0-2010(2015年版) 建标库

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3.7.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7.3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3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4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