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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既》有,结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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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
3!.7.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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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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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 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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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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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既有《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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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应优化!结构方案保证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 ?。 2 荷》载,可按现行规范—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使用功能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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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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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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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对二阶段成》形的叠合构件—。可按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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