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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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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
第【三十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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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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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
第四十条 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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