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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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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包,括厕所、垃圾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点)!、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和环境卫生工作间】。等
第三十六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新建或改》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由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维:护保:洁;单位的公—共厕:所由产权人维护和】保洁
第三十九条! 人行道、广场【的垃圾容器按照规定!设置并?由专人维护》和,保洁公园、》体,育场、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等场【所由责任《单位在其《责任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
第】四十条 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垃圾箱(》桶)、站《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厕所内【不准倾倒各种垃【圾和有毒有害物品无!下水道的厕所不准】倾倒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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