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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环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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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拟定】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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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或者需要执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自治区】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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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监】测网络执行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监测资格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执法的依据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尚未纳入环境监【测,网络的监《测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做出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评价环境质》量、排污收费和处】理污染纠纷》的依:据
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裁》定,
:。第十五?条 在工业—比较集中、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 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限!期,治理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州(》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决定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个体经营者的限期!治理由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 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必须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驻疆?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对长期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污染物?集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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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 凡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缴纳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已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不再重复征收—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纳入同级财政—专项管理用于污【染,防治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及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检》查
环境【执法人员行使—现场检查权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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