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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 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  —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二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一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 (1)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2)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 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八)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2014年1】0月1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201?0,年版)执《行; 2.2—014年10月15!。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 ,。 ,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M!≤,3000 】R≤3且m≤50 ! 《 , 300《0 R—≤2且?m≤20《0, 【200?00 —m≤500 — 600!00 —m≤1?000 》 M>【。120?。000 — m≤1《200 【 (《2,)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 ?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 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 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机动车车》位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航《空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 》 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0.05—米,。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每2:.2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不足2》.2:米的按?2.2?米计算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等!设备用房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棚?、遮:雨,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违法》建设情况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对《于非本期核实—内容的低层施工用】房,或设备用房在—建设单位《出具“?在后续?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予临时【保留 第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0.00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且放样未存在!移,。位等未造成建设工】程实物违法后果的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处罚规定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的规《划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厦规200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