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 ?。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 !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 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二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
(1)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2)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
?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八,)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2014年1—0月1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201!0,年,版)执行;
—。2.2014年1】0月:1,5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
,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
?
M≤30—00
《
R≤《3且m≤50
】
:。
,
300》0,
,
R≤2且m】≤200《
【20000
!m≤500
】
,
6《00:。00
m≤】1000
】
M>1200!00
m≤1!200
【。
?(2)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 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
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 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机,动车车位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航空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 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0.05米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每】2.2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不足2.!2米的按《。2.2米计算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等设《备,用,房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棚、:遮雨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违法建?设情况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对于非本期》核实内容的低—层施工用房或—设备用房在建—设,单位出具“在—后续: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予临时保!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0》.00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且放样未存!。在移位?等未造成建》设工程实物违法【后果的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处罚?规,定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的规划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厦规200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