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统一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两种类型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中的场、】。站、厂等《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市政管线及道路交】通线:性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列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规划条件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须通过》有资:质的测量单位现【场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实测竣工测量—报告(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测量报告《应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审核》建筑工?程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布置图(含地形】CA:D格式)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
(三)主!要,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建构筑《物,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层高、!建筑:高度等;工业项目生!产,服务设施用》。房控制指《标表(含生产—服务:。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等!),;
(?四)建筑物彩色照】片;
?(五)实测建筑分层!平面图各分层平面图!的平面尺寸、面积】内部布?局,等若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设置公建配套设施】的,应标注其位置、尺寸!;
(六)》建筑单体《。剖面示意《图含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
(七【)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一致的—。对照图
第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如下》
(一)总平面布】置包括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场地竖?向标高、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停车:位,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二)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含不《同功能计容建筑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位个数等【主,要指:标数值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三)建筑!高度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四)】建筑:层高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
(五)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其》。中位于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工】程还应?依据:规划许可内容核【查建(构《)筑物的《。立面:材质
?第九条 《 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已办《理建设项目》单体放样验》线及基础施工—到设计标高》时,复测验线;》。
(二)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建设竣》工,外墙脚手架已落【架
(三)》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场地已施工完毕
】第十条 告—知承诺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二: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建设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范围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建筑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二条 》。总平面?布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用地边界及坐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导!致用地范围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未拆除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建设单位承诺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注明“《如因未拆迁》或应拆除《而未拆除引起的纠】纷应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门卫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如—下
(?1)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仅,设置门卫用房且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该部分!面积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除】外;:
,。。(2)超出用地红线!范围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挡土墙或护坡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在不占用城市公共空!间且取得相邻用地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并在核?实意见书中标—注“建设用地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用地面【积,为准”;《
4.地下室实【测超出建设用地【范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建筑间距、建—。筑,退线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0》.2米的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建筑间距、!建筑退线与规划许可!要求数值相比误差值!大于0.2》米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日,照分析?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四【)架空电力线路、】排洪渠及挡》土墙与建《筑之间?距离数值《小于规?划许可要求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建设单位》在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五?。)场地竖向标—高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因消防、民防、【市政等部门要求或】因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原因导致竖向标【高不能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建设【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核实意见书中应【注,明;
?2.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六)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总【平面绿化布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未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总平图要【求实施擅《自将公?用绿地围挡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七)【机动车地面》停车位位置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未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采》取公证等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涉!及利害?关系人的且未能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
(!八)基?地机动车《开口、地下室出【入,口及起坡点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有—调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位置】调整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并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若涉及!利害关系人还应采取!公证方式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2.位置调》整未能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3.因规】划道路?未实施?建设单?位另行?设置基地机动车【。开口位置未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的或涉及》利害关系人未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三条 【 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计容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2014年1!0月15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按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程(20【10年版)执行【;
2.201【4年10月15【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在表—1指标?范围内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表1计》容建:筑面积允许误差【指标:表
【
—规划许可宗地—计容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竣—工,增容比例R=m【/,M(单位%)
增】容建筑面积m—(单位平方米)
!
:
M≤3000!。
R≤3且】。m≤50
—
3000!
:
:R≤2且m≤20】0
—
200》00
》
m:≤5:0,0
》
60》000
m≤!1000《
M>!。1,20000
】
m≤1200
】。
(2】) 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超过表1指】标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工业项目—实,。测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功能《及其比例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按图施工计容建】筑面积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且—建筑功能及其比例】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 未按图施工【或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或建筑!功能及其比例不满足!双控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4.以划拨方式供地!并由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要求》存在误差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 实测总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小于等于1!%,的,项目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1%】且小于?等于
3《%的项目在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的前提下》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 实测总建筑!面积或计《。容建筑?面积误差大》于3%的项目应经市!土管办研究同意【并取得立《项(备案《。),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意见: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除此外【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中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公建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许可要求建筑面积!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三)机动车车【位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除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外核实【车位数值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建筑密度数!值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1.?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小《于等于3%建—筑平:面尺寸?。等实:体建:设按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实施: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1%—其他:项目实测建筑—密度增加《值大于3《%,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小于等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有航空限《高控制要求的须同时!满足:航空限高要求否则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之间存在误【差,值建筑?高度误差大于0.】5米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五条 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实测?建筑层高与规划【许,可要求误差小于等】于0.?05米的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除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外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确实无法整】改的每?2.2米《加倍计算计容面积】不足2.2米—的按2.2米计算并!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实测地【上建筑层《高超:过规划许可》要求0.《05米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六条 建】(构)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材质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建筑主体!色调、风格未改变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且不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建设的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配电室、水泵】室、污?泥暂存房、》积水池、《中控室等《。。设备用房《在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计入【。核实总建筑面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且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对于】工业项目、划拨用】。地项目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停车棚、《遮雨棚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并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将无条?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引起的经济、!法,律纠纷由业主自【行解决”后予以【临时保留不纳入核实!范,围,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违法!建设情况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分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项目对于】非本:期,核实内容的低—层,施工用房或》设备:用房在建设单位出具!“在后续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拆除”的《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可!予临时保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前《办理建筑单体放【样及±0《.00?复测手续未办理手】续的由所属辖—区的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分局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且放样未存在移【位等未造成建设工程!实物违法《后果的?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手续的若该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的因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处?罚规定?。规划:部门不需《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3年?7,月1日?(含:。7月1日《)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的!规划部门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 建设?项目在申请》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按照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认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暂行办?法(厦规200【。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