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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 , :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用设施和工具包括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和!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果皮!箱、公?共张贴?栏等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与城市【人口增长《、城市发展趋势【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技术的!。更,新相协调 》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生活【、美化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 《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环境卫生设施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  : ,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 》     鼓励临街!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向社会开放》。其环境卫生设施 】    》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 第十四条 !。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独立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和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