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 ,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 ,
,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