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 ,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 ,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
?。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