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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  :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 ,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 ,。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  :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  :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