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 ,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