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 ,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 ,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