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 ,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 ,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