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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 ,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