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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六十九】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   ?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一)以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的;】   (二)—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机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交修改报【告书:根据批准《修改的文件》进行修改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规划的文件进】行修改   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修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级人民政府修改 】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修: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或备案— 第十二条    ! 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申请和审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  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 第《十四条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和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等级一!般每6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执行耕地保【有,量计:划耕地保《。有量:减少: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异地开!垦, ,第十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土地补!偿,费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缴纳;—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按土地《补,偿费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缴纳 !  :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耕】地,开垦费收取、—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荒芜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闲置费—按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十》。。九条     除自!然灾害?外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整治《措施进行《复垦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土地复垦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土地》复垦的内容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  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应当专款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具体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二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开发【应当:。依法在准许开垦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  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40!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40公—顷以:上的由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积极组织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整理】增加耕地的数量从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中】给予补偿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审,批,农用地转用应当一】并审批相应的补充耕!。地方案 《第二十五条》。     除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外征用?下列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一)35公【顷以下的《耕,地(基本农田除外】);   》。(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在批准转用的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其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市、州》。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属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属国:务院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用按规定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  》。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不能计算产值的给予!合理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在!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三《)依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蔬菜》基地建设保护的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 (五)使用—国有农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后以出让《、,划拨等方《式,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权限【为   (一)【1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和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1公顷以上6】公顷以下的建设用】地可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超过以》上限额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实!施城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后由上—报该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拟定采用出让!、,划,。拨等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供地 第二》十九条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补充耕《地,和供地方案按照【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其审批程!序,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    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20%上缴省财】政50%《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上交国家、省!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用!。时收取?;   (》。二)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土地征!用,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农用《地转:用或:审核:用地:时收取也可以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收:。。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后应当?专户存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三十一条    】 ,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乡?(镇)、村兴办【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一?)0.5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二)0—.5公顷《以,上1.?5,公顷以下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武》汉,。市范围内0.—5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村公路、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   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六章— 土地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19!99年1月1日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属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继续划拨使用【外应:当,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有偿使用方】式; ?  (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  :(三)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四)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    — 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的收】益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耕【地开发 第三十七条!     实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必须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确认》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组,织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审批有偿使用的!机,关确认评《估结果 第》。三十八条  —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代表政府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  】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机?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省、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聘请》特邀土地监察专【员或者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土地《监察专员监督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正在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地—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十三条  》   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必?须,责,令限期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达查:处,令要求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应当处以罚款】而又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 第四十六【条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七条  !  : 不: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土,地,登记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四十八条 !    《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四十九条  】  : 罚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第五》十条  《。   依照本实施办!法取得?的,各项罚没款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其:土地使用《权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有关数额表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