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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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