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住房,由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四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