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石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各方:的行为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黄石市城市绿化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叠石、水【景、园路、亭廊、】围墙、小《桥、驳岸《等配套设施的绿化工!程
!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建设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进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建设工—程,的,园,林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方案的绿》地率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面积在2!0公顷以下》。的报市园林局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园林】绿化建设面积化整为!零逃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与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
第六—。条 实行《招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
《 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
第八条 !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
:。
第九》条 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绿化工程【建设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
! 《要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清—。障填土?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验收】单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施工】验,收标:准及规范、》园林绿化工程规【程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设计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出具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后按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凡不!按,图施工?的经指出后》。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施?工场地特别》是产生的各类—。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条《、树叶等)必须清】除场内物品堆放【整齐一致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 施工企业】的施:工车辆必须有密封的!防护措施《避免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
《 第十三条 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植物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死亡植!物,经指出后必》须在15日内全【。部补植完成
】 ,
?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一【周年止
—
种】植工程在养护期间对!于长势较差已经影响!。绿地景观效》果和确认死亡的绿】化植物施工企业必】须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通知7日【内全部拔除并在【规定:时,间内更换同品种、同!规格的绿化植—物;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代为更换!所发生费用》由原施工企业—承担:
》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于竣工之!日起20《。日内绘制竣》工图做出《工程决算和竣工报告!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组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并!。报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对除绿》化种植工《程外:的园林设施以及绿】地附属设《施,工程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方可交》付使用?未达到合格等级【的必须返工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 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给:排水、供用电—、市政设施》等附属设施工—程验收按照国—家相关工程验收【。标准:执行
—
?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工:程档案资料包—括规划设计》方案、竣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报】送市园林局存档【对于市?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由市园?林局每三年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的市政府】或市园林局》。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十九条【 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承接绿化工程!项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