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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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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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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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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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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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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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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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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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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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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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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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