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