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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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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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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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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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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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