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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