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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