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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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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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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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