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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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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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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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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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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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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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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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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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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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