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