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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