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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