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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