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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 第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它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 (三)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 (四) 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图【纸比例?1,50:0); (—五) 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 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二)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 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 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五)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建筑物的拆【除情况、《施工:临时设施《的拆除情《况以及施工场—地清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备齐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 对规【划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暂停受理该—。建设单位《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四)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核实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报送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文广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专项认可或验收【意见; 》(三)建设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相关单【位出具的已经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竣工验【。收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查,验,合格的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查?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要求重新报【送   《  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手续?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延期?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三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