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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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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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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城乡规—划局: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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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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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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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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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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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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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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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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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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