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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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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
各市城乡》规,划,局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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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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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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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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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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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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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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