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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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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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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2年1【1月12日》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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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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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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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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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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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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