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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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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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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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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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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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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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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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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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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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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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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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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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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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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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