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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 》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