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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 —建规[2012【。。]2:38号 《。 ,。 各市城》乡规划局 》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