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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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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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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城乡规划局
】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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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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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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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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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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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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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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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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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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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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