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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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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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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城乡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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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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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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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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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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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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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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