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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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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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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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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1月12—。日,。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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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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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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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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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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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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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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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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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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