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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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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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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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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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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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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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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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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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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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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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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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