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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1—2]238号
!。
各市城《乡规划?局
》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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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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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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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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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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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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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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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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