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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 《。。建规:[2012]23】8,号 各市城】乡规划局 —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2日 ? 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 】 (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五?条 申请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建设【; (二》)无关设施已—清,理完:。毕,施工渣土清》运完毕; —(三)?配,套设施?和,环境整治《按要:求落实到位;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经同意】分,期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分期】规划核实方案和【分期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现场》。、建设工程所—在,地,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核实申请 (】一)规?划核实书面申请【; (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   ? 建筑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建设《基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化?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内容:的平面地形》图;载明建》设基地面积》、基地?内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绿化面积》、道:路面积、停车场【面积、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内容《的,数据:汇总表?等,内容  》  : 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还应当包括—标示: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的水平位置!和垂直标高等内【容的竣工测量图【等内容  —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平【面地形图、竣工测量!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划】。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  !  : 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城市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技术?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统一本地《区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式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江南、—江北:产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