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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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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对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市》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并对其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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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第九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质量监督!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与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进》行审批及备案—时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验收及【。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对本区域!内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制订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市、!区,分工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经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改建或者!修复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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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禁止占】用无障碍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同时【由占用单位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建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不得超过规》定的:占用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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