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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规划、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对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市残【联可以组织残疾【人代表?试用并对《。其建设?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第九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质!量,监督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与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进【行审批?及备:案时对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项目不!得办理?审批、验《。收及: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无障碍设施】改造规划对本区域内!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制订年》。度改:造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步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根据【年度:改造计划《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  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按照市、区分】工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承担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已经:改造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改建或者修复 】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无障碍设施不得破!坏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功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八条禁止占用无!障碍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因工程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占用同时【由占用单位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建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不得超》过规定的占用—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