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提取范围
!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