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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提取范围— ,。 《 ,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