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提取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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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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