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提取:范围
《
?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 (三)离休、】退休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