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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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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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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