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提:。取范围 《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