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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提:。取范围 《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 (三?)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