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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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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 ,(三)离休、退休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
,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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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可以同时【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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