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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 ,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前款第?(二)、(五)、】(六)、(七)项】规定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以?欺骗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 (三)以—承诺让?特定投标人》中标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
】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 ,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 (二)为规避招标!或者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提:供,帮助的;
— , (三)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者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的;
【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 (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六,)其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 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事》项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处分;】有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予处分【;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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