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惩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 ,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二)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或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或者《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规范运作的;
】。 (三》)按规定需要履行】招标项目审批、备】案手:续不履行的;—
(四)【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委【托,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不发布招标【公告不通过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七)】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八】)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九!)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十】一)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十二)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 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前:。款第(?二):、(五)、(六)】、(七)项》规定行为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二)以欺骗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 (三)以承诺!让特定投标》人,中标: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 (四)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 (》五)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
?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二)为规避招【标,或者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的!行为提供《帮,助的;
《 (三)—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或:者故意不让》合,格投:。标人中标的;
】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拒绝】、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七)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三)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 (四)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或者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 (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 , ,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五)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六)其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 非法设定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事项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给予:处分;有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分《;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给予?处分;?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有招标—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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