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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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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国光
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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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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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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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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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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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规划实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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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修【。改和调整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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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镇)土?地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公告—土地规划可印制【成册:土地规划《公告包?。括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期限和!。范围、批准机—关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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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实行《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规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选址、!用地规模、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方案!、,地质:环境评价和压覆【重,要矿床等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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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有符合建设【用,地预审要求的上述】内容: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以及—涉及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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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审查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并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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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立项批准》。机关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执行计划,不得供!。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批次《报批并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集中预【审
!第九条 建设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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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土地利《。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和新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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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的管理,》具体:到,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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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分别—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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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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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或追加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执》行计划?。的,:。应当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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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禁止建设项目无农用!地转:用,计划或超农用地转用!计,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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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报《批阶段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是否【落实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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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超?出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可局部】调整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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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土地规—划,但已通过—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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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和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中!心镇、省重点—口子镇(省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与外省接壤的重!点边远乡镇)、移民!建,。镇,、,高新技术产业、环保!工,程、农村《电,网,改造以及《涉及:污染和安全》问题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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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文本中已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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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小部分【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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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报批时,《审,批机关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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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现状与规划—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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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城市、村庄和【集镇: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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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采用的人均用地指】标和总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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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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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土地规划》及其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无农用地转用!。计划或超农用地转用!。计划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批准的文!件,无效,使用的土地依!。法收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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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对非经营!性的土地《开发整理,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土地!开发整?理,,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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