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 :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 2012年7【月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 》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  (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  :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见附《表1:。)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见:附表:2,)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其《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分成?。比例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   ?  (一)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      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 (二)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 ,。第九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长江、【汉江等大江大河【主要:干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饮水、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应急度》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州)级、!县级资金配套以及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关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五条 对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1999年》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