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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 :  :。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省政府办公》厅 《。 2《002年01—月08日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 第七【条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 ,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 !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 ,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统一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  :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第十四】条 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   (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 ,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交通》。。建设合同《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 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违法行为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   (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