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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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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省政府办公厅!
20】02年01月0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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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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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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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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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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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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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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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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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统一》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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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十四!条 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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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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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 (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交通【建设:合同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违法行为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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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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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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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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