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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 ,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省政府办公厅 】 2002年!01月08日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  ?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 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  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 ,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统一: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 《第十四?。条 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  :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   《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  (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交通建设合同—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  ?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 ,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违法行为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  (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  —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