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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 ,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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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 2002—年01月0》8日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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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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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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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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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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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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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统一: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 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第十《四,条 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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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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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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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交通建设合同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违法:行为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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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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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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