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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 》 ,   (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省政府】办,公厅 》 2《0,02:年0:1月0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 【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进《。管,理方式提高交通建】设质量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 第【六条  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 第七》条 :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  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 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 《 第十条 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    (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   《(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 】 ,,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 《 ,   (《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    (—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 】   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统一审查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提出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交【通建设项《目的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国家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签决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  禁?止在交?通建:设中:。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第十四条 申请交】通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  (三)—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  】  (四)施工】图可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 (五?)土地审批手续、征!地拆迁等工作基本完!成; 》  ? ,(六)施《工、:。监,理合同已经》。签,订; 》 ,   (七》)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措《施已经落实—。   《符合:上述开?工,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督责任 》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定交通建设合同!。必须具?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必【须,。执行交?通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基本建设各】阶段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和质量要求   !。 第:。。十七条 交通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理】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鉴定检测《数据是解决本省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争【议的最?终检测数据》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 第十九条交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试运营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 ! 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处理违法行为!交,通建:设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收?。取交通建设相关费】用时应当《出具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国家或者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无合法依】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征收的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可以】拒绝交纳 】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   (一)项目法!人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停止—组织施工并按照发包!条件重新发》包;? 《   (》二)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承揽工程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    !。 (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项目】法人或?者从业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工整改或者!停止资金《拨付:;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取消12年的资】信登记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追,究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