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 2007年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土、通信、电力、信息产业、医药、冶金、地矿、石化等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