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