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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