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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