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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