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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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