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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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