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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