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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