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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