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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 ,(2001年1月1!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   ! ,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 第五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使用期满不退出、】不拆除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者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排放?废水以?及卸: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的》 :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以!及损害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堆》放物料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水的;交—通工具在市内运行】造成:泄漏、遗撒的;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和随《意张贴宣传》。品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实施!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  》 (五)《。侵占、损害城市【公共:绿地、?树木花?草以及其他》园林:绿化设施《的   (六)】损,害城市供《水、节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等公用】设施的?。   对其他违反!城建管理的》。行为城建《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佩戴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处罚  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和勘验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城建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第八条 《城建监察《机构发现《城建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拆除等】措施   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对城建【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纠正 】。 ,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机构及其《人员因?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