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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 发布时间2011!-12-0》8, , 来:源信息办 》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 , ,        】   ?   省 【长 刘伟平 】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 ? ,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积【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   土地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其!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 《第七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下列】。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 —    【 (一)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 ,    (!二,)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征;?    】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 【    【 (四)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 》   《(五)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征 ! 第八!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 ,。  免税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后应当《纳入:应税范围《。的从改变土地用途】次月: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纳税人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 《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期!满,。恢复应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 —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手续【后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报送土地】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并:办理申报登记 ! :  土地使用权变】更,的转让、受让双方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