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2019修正 建标库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生态城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作为在生态城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城区域开发、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城市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鼓励、支持生态城管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生态城管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