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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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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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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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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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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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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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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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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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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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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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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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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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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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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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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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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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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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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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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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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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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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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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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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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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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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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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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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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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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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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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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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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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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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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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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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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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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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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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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