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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黄兴国!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