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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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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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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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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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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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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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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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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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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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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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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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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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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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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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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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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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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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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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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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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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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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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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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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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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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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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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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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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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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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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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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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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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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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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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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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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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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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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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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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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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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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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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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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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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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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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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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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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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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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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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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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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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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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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