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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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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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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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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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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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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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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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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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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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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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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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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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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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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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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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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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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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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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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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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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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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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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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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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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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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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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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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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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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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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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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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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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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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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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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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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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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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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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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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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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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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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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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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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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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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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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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