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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六:条, ,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条 :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