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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 ,黄兴:国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