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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