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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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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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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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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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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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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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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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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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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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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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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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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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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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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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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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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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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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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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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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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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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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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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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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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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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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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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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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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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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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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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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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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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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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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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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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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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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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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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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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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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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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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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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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