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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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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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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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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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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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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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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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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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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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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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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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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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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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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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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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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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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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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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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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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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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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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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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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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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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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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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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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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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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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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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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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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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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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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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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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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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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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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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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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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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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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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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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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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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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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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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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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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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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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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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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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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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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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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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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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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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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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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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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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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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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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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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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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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