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
第十二条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
: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第十九条 —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第二十三条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
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