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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 : 第四条 》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     !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 ?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 《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 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 ,     【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 : :   ?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     !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 第十四条 !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     !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 ?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十?七条 ?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 :第十八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 :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 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 《     》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   ?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 ?  ?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   【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 ,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 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 《第二:十七条 《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