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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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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 长 黄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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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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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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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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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
】。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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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
《 ,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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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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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 ,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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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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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
《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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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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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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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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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 ?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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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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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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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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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 , :(三:)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米内居民—住宅窗外5》米内;?
【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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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
: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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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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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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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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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
: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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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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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0,8)国家标准
】
》 ,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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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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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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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
—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
》 : :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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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
》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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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
】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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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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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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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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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
?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
第二十二》条 :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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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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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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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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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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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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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 ? ,。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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