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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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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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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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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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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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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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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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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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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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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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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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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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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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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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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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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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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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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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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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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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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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市》和各:区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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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客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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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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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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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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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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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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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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