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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 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  】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   》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 !。    》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 【 ?   ?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 :。(,一)属市和各—区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二【)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客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  ?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9!米;    ! :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 ? 第十九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