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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 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    !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20%景观】路,。不低于40》% 》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25%;《  》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40【%并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35%;》。。    !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5,%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配套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对不符合绿化】。。规划标准和绿化【面积要求的不得核准!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资质审【验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工程质!量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其:。所占比率不应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 , : ,   —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七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督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    【 绿化配套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 绿化配套【工程:。确因情?况特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度推迟但不得晚【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带【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 : , :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 (一)属】市和各区管理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建,制镇管理和》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  (二【)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客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各:种管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地下管!线的外缘《离市区行道树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架设电杆、安装!消防:等设施离树干中心】不得少于1米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得低于9【米;  【 , ? (二?)其他新建架空线的!高度以及已》建成:的地:上地下设施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应—当统筹?兼顾制?定保:护措施服从城市规划!。的安排 》。 第十】八条:。 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暂缓建—设的用地应当建【。设临:时绿地临时绿—地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十九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