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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 :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 ?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    》。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 ?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 : :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 《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 : ,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 :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