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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    !。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 《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 《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