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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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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00〕2【0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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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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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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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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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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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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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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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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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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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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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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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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