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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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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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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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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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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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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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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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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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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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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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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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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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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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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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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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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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