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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京政办发〔2—00: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 ?。    】。。 市绿化隔离—。。地区: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落实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0〕【1,2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绿:化隔:离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绿化鼓励—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各种经济林】、苗圃、花卉—。、草皮、《多年生木本》饲草,以《及其他类型》的绿色?产业和露天水面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绿!化,其?标准:。必须达到《。大环境?绿,化规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的要求速生丰产!林成材后,可按一定!比例:。采伐出售,采—伐后必?须及时?补种 》 第三《条 对在绿化—隔离地区内》进行绿化的》,市财政按》每,0.067》公,顷(亩)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开?始绿化时拨付—补助费?的50%,》全,部绿:化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的50】%同时?,从绿?。化后的第二年开始】,连续3年》每年每0《.067公顷(亩】)按12《0元的?标准拨付养护—费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情!况,,对被拆迁的—地上建筑《物及青苗损》失等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偿项目、标准和时】限,由各区(县)、!乡,(镇)、村自定 ! 第》四条 对经》营性的?绿色产业项目,【其绿化建设用地面积!在6.6《7公顷?(100《。亩,)以上?的,允许有35%】。的,土地用于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但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和任何】工业项目此类—项目的?建筑物高《度要严?格限定?在2层以《下(不高于9米)】。 第五条! 对超出区(—县)审批权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由【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条—龙”方式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独资兴办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免收各种审】批费用 】第六条? 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要稳定》土地承包政》策,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 ? ?     如农户】违反合同《规定,私自将其【承包:。的土地转《租他: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进行统一—发包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使—农民按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各类绿—色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通过家庭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加快:绿色产业《的发展 】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绿化隔离地区的大市!政,设施:建设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和落《实,区(《县)、乡(镇)、】村负责新村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 《 第八《条 新村建设—用地,须经过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突破原有》农,民宅基地面积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 第九【条 新村建设—主要采取《农民:合,作建房的方式,【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资开发进行建—。设采取合《。作建房?的,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组建住!宅合作社《,并作为业主单【。位对:本行政村的新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按—有关规定实行工【程招标,确保—工程质量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 【 : 第?十,条 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部《。分商品房上市—出售,所得收入【全部用于补偿—拆迁、新村》。建设及?绿,化建设,《所缴纳的地方性税款!。由市、区(县)【财政通过安排支出】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用于新村建设和绿!化补偿建设农—民自住房屋》和,上市出售的商品房】的比例为1∶0.5!集体经济组织上市】出售的商《品房须事先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上市出售 》 第十一条! 农民按建》安,造价购买《自住房的,其—被,拆,迁,的原有平房的补偿标!准,由行政村自定—在农民原有住—房拆除的前提—下,,购买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至:50:平方米计算,或按现!有,正式住房1》∶1的面积计—算,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购买标准紧邻】市区并?以城镇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还: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房《屋拆迁?,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自定新村建!设,一般以多层》建筑为主,在不突破!农民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8】0%的情况》下,:农民可建设自住的】单体二层或三层小楼!,,但不:能申领所有权证 ! 第十》二,条 允许《农民将自《住房的购买权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转:让人或受让人必【须,按住宅合作社的有】关规定,《足额交?。纳转让人应付的【建房款,《并签订?转让人?。原有:住房拆除的合同【后,双方才》可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和受让双方须!到指定的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愿意出—资,购,买新建住宅楼的农民!,须搬迁到》指定的绿化》隔离地区以外的远】郊区:(县),由原行政】村按其现有正式住房!(地上部分)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要按当地农民】的宅基地用地标准安!排建房?用地 ? 第十四条! 凡居住在行政村内!有正式住房并—是当地户《口的城镇居民,其】合作建房的义—务和权益与农民一】样;有正《式住房但户口—不在当地《的,参与合》作建房后自住房面】积,为当地农民的50】%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要对新村建设给予】积极的贷款》支持新村建设在【4年内完《成的,市财政将对】启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规模按》进行新村建》设的:行,政,村实:有人口?计算,每人1万元】市财政?对贷款?的贴息时间按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乡(】。镇)、村按1∶0?!±5的比例》建设自住房和商品房!的,贴息《时,间为6个《月,;完全只建》农,民自住?房屋的?,贴息时间为—。24个?月对:不使用贷款进行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市财政给予相当于!上述贷款利》息额的资金》补贴 【 ,第十六?条 从今年4—月,1日起至《新村建?成前,在规》划确定的绿化—。隔离地区内,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居民的《迁入审?批手续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新批宅基地用地!,,农民也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建房 【 第》十七:条 鼓励农》民,发展适合《首都:。经济特点的第二、】第三产业,规划【。部门要?。按照:集中发?展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发展用地 】。。 第十八条【 对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搬迁到指定的远【。郊区县工《业区:和乡镇工业小—区,搬迁企业应当在!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迁入地纳税接受【。迁入企业的》。区,县要在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的基础上》无偿提供企业用地】企业也?可自行选择迁—入,地,搬,。迁企业的建设—、经营、《用人用工《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宜在绿?化隔离地区开办的市!场及个体工商户也应!。根据要求迁入其它地!区进行经营 【。 第十九条 加大!。搬迁企业《重组转制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快【审批速度,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各种费用 — : 第二十条 鼓励绿!化隔:离地区的农民—以各种方式到—远郊区县从事各种产!业的生?产,。经营,并享》受与:当,。地农民同样的政策】。优惠 》 , 第二?十一条 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部门代征》的绿:地,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县】)两级?规划、建设和绿化】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在【3年内完成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绿化的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 第二十二】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绿化建设【的实施步伐,确保】3至:4年内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建设任务  【 ?